证券公司私下与股民交易 债权转让是否无效

时间 2023-06-24 10:2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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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证券公司私下与股民交易,债权转让是否无效

王说:我是甲公司股东,乙公司告诉我可以借钱炒股,我于1994年8月5日、12日、9月1日、7日、12日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五次,向乙公司借款133万元,期限一个月,贷款利息按每月16 计算,第一次。1995年4月28日,我因炒股亏损严重,被迫与B公司签订私人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以每股2.97元的价格向B公司转让仪征化纤股份43.78万股,用于偿还借款及利息。得知券商贷款给股东,私自转让上市股票是违法行为后,马上要求B公司:我把B公司的贷款本金和国家规定的利息还回来,B公司把股票还给我。乙公司不仅未返还股份,还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于同年5月21日以每股4.27元的价格强行出售我的股份,获得货款1873724元。根据国家相关金融法律,券商向股东借钱是违法的,私自转让股份也是违法的。双方的所有借款协议、转让协议无效,应返还各自的财产。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返还贴现本金469432.6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认定转让协议无效

原审:王于1993年10月11日在乙公司广州营业部开户,从事股票交易。1994年8月5日至9月12日,双方先后5次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公司以买卖股票为目的,将资金借给王。贷款期限为一个月,贷款利息按每月16 计算。协议签订后,王向B公司借款133万元(8月5日借款10万元,12日借款13万元,9月1日借款10万元,7日借款80万元,12日借款20万元),8月5日借款到期后,双方于9月7日《展期(续期)协议》签字,约定该笔借款(10。王借款后用于买卖股票,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利息。1995年4月28日,双方签订了《关于转让股票的协议》合同,约定乙公司以每股2.97元一次性接收王的“仪征化纤”股份437800股,扣除手续费9101.86元后折合人民币1300266元(合计王向乙公司借款133万元,应付利息198653元扣除后,王尚欠乙公司人民币237489.85元,已于1995年7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本协议签订后,王账户中仪征化纤的股份归B公司所有,由此产生的一切损益由B公司承担,王无权动用该账户的现金余额和股份。1995年5月22日,乙公司以800元将王的437股仪征化纤股份出售,交易价格为每股4.31元。在支付交易及佣金费用后,乙公司实际得到1873277.72元,减去借给王的本金,乙公司实际获利543266.72元。

律师说法:是否应认定转让无效

乙公司没有从事借贷业务的资格,借钱给王炒股。约定利息高于国家银行规定的贷款利息,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应追缴王约定的利息,并依法对B公司进行罚款(另作民事制裁决定)。B公司向王某借款炒股,王某炒股亏损,无法偿还借款本息。他将43.78万股仪征化纤股份转让给B公司冲抵部分借款,B公司出售王股份获利54万余元。因为原B公司之间的借款是违法的,转让股份抵贷也是违法的,B公司赚的钱会被追缴没收。广州营业部作为金融机构向股东提供融资,违反了国家有关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的规定。原审判决确认广州与广州的借款协议无效,是正确的。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在自己的营业场所直接与客户进行股票交易,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因此与其签订的《借款协议》应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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