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混淆或误认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直接要件

时间 2023-06-22 10:1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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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造成混淆或误认,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直接要件

2001年8月14日,宁波保税区A公司以转让方式取得注册商标“RBI”的所有权。该商标被核准使用第七类商品,包括机器传动用联轴器、传动带等机器零件、轴承(机器零件)。有效期从1996年10月21日至2006年10月20日。2008年3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批准,1999,将该商标转让给宁波保税区联谊公司。2005年6月15日,慈溪B公司与某美国公司及该美国公司国内代理商无锡公司签订名牌出口合同,委托B公司代理名牌RBI轴承直接出口美国,并约定了轴承的型号、数量及单价。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A公司举报,被慈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封(未受到行政处罚)。2005年6月17日,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商标地域性是商标权的基本特征之一。甲公司的“RBI”商标于1996年10月21日在中国核准注册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中国受法律保护。B公司作为国内企业,在接受美国公司的品牌加工业务时,对美国公司在美国的商标注册进行了审查。但由于B公司的生产地和交货地都在中国,仍应遵守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A公司的商标予以合理的保管。现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加工的轴承产品和小包装上使用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RBI”商标,构成对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的请求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判断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以我国《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除非属于正当使用,只要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与注册商标相比,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没有区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在字体、读音、含义,或者图形构成、颜色,或者其各种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方面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商品有特定联系。从上述规定来看,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是以引起混淆或者误解来认定,而是以是否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来认定;是否造成混淆或误解只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重要因素,而不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直接因素。具体来说,本案中,B公司虽然接受了美国公司的委托,在按照美国公司的指定生产的轴承上使用了“RBI”商标,但由于美国公司在中国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B公司使用的“RBI”商标与A公司相同,且是在轴承上使用的,因此B公司不能证明其使用了“R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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