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擅自作商标使用 是否侵犯其著作权

时间 2023-06-21 10:2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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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同意擅自作商标使用,是否侵犯其著作权

赵说:赵(笔名嵇康)和王(笔名龚普)于1959年共同创作了电影剧本《五朵金花》。甲公司在未经两位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将“五朵金花”作为卷烟商标使用,并利用《五朵金花》的知名度牟利。A公司的行为严重歪曲了赵、王创作《五朵金花》的初衷,侵犯了赵的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此基础上,请求法院判令: (一)依法确认A公司使用“五朵金花”作为其卷烟商标的行为侵犯了赵的著作权;(2)确认A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3)判令A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向赵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判令A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署名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者,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剧本《五朵金花》自完成后,已有嵇康和龚普的签名。根据本案A公司提供的著作权归属证据,仅反映了《五朵金花》创作时的社会历史背景,不能充分证明嵇康、公仆-A在创作过程中完全依靠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电影剧本由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的事实。所以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足以否定嵇康和龚普是电影剧本《五朵金花》的作者。因此,根据本案证据,本院应当认定作品的署名人嵇康即赵、公仆享有剧本《五朵金花》的著作权,甲公司“剧本《五朵金花》的著作权应属于国家”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电影剧本标题《五朵金花》不能单靠中国的《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文学作品名称是否保护,是否单独保护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反对剧本《五朵金花》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但“五朵金花”这个词并不具备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的必备要素。首先,这个词是由一个量词“五多”和一个名词“金花”组成的,不能独立表达观点、知识、思想、感情等等。其次,在云南,众所周知,“金花”作为白族妇女的称谓,自古就有,但并非赵独创。虽然“五朵金花”一词的构成可能包含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创作意图,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内容,而不是作者的思想。因此,“五朵金花”一词只有与作品内容一起构成完整的作品,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2)“五朵金花”一词不构成《五朵金花》剧本的精髓或核心部分。从作品标题是否具备完整文学作品的要件来看,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即使作品标题(或其一部分)不具备完整文学作品应具备的要件,但只要构成作品的本质或核心部分,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点在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抄袭他人作品时尤其应该考察。就本案而言,可以肯定的是,“五朵金花”一词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不构成《五朵金花》剧本的精髓或核心部分。如果仅受著作权法保护而禁止他人使用“五朵金花”字样,不仅有悖于社会公正的理念,也不利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3)A公司的行为既不损害赵的著作权,也不妨碍赵行使其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了著作权所包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即17项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第46条和第47条还列举并规定了各种侵犯版权的形式。无论从赵的权利角度,还是从侵犯著作权的表现形式来看,A公司的行为均不损害赵著作权中的任何人身权或财产权,也不妨碍赵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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