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中 如何证明是否享有先用权

时间 2023-06-21 09:5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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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证明是否享有先用权

据甲公司称,甲公司设计并申请专利的新产品“民用电炉功率调节开关”于2000年10月14日获得中国专利,专利号为ZL00222172.1,专利权仍然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作出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结论为:“权利要求1-4均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这项专利技术是烹饪电饭煲中的关键技术,直接决定了烹饪电饭煲的性能和市场竞争力。由于专利技术使A公司生产销售的各种灶具经久耐用,性能稳定,工作可靠,A公司的灶具深受用户欢迎。与A公司同属一个行业的B公司无视法律规定,未经A公司许可,以经营为目的,批量生产、销售使用A公司专利技术的产品,给A公司造成损害,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2)向A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给A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乙公司认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是,甲公司的专利ZL00222172.1已失去新颖性和创造性,无效。但是,专利ZL00222172.1的专利说明书中提到了公告号为CN2098728tJ的“民用电炉功率调节开关”的技术,而公告号为CN2098728U的“民用电炉功率调节开关”的技术是专利号为91223578.0的专利,并声明该专利ZL022172.1是对上述现有技术的进一步改进,因此,ZL99经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如果B公司仍然坚持认为A公司的ZL00222172.1号专利无效,也应该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本案作为专利侵权诉讼,并没有解决专利权无效的问题。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与A公司的产品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但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以专利权人生产的实际产品为准。而且B公司提出的分歧是开关的外观以及开关与电饭锅其他部件的连接方式,不涉及开关的内部结构和构造,而专利权利要求ZL00222172.1的保护范围是开关的内部结构。与ZL00222172.1号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B公司保存的开关完全符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在A公司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生产出自己的产品,享有先用权。但从证据的角度来看,乙公司为证明其享有先用权而使用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于2000年9月委托云南省无线电T模具厂在1999加工生产开关用模具。然而,一个开关是由各种零件组成的,需要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来制造和生产。仅委托加工开关的模具并不能证明B公司已经做好了制造和使用的必要准备。而且模具不等于开关外壳,更不等于开关本身。无法证明使用模具生产开关外壳并使用开关外壳,也无法证明生产出的开关所使用的技术与A公司相同或相似,未来将被授予专利权。B公司除非证明A公司专利申请日之前生产的开关与后来的专利技术相同或者近似,否则不能证明其享有先用权。本案中,乙公司认为其不构成侵权的所有抗辩意见均不能成立,且经对比乙公司生产的开关已落入甲公司的专利保护范围,因此,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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