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门面装璜上使用他人商标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6-18 10:1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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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擅自在门面装璜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甲公司表示:甲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我国首批建筑行业AAA级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装饰、商贸、家居产品生产和物流配送等。多年来保持了快速稳定的发展态势。A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立足中国,开拓海外”的国际化发展战略,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先后荣获首届品牌盛典金谱奖、中国品牌500强、全国建筑行业AAA级、中国住宅装饰行业百强、行业十佳雇主企业奖、消费者满意单位等荣誉称号。甲公司于2005年9月21日以第3624628号特定颜色注册了“龙发字母组合商标”,并核准使用于第42个服务项目,有效期自2005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2006年2月21日,A公司将该商标注册为第37类服务项目,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713324号,有效期至2016年2月20日。2003年11月28日,甲公司与临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甲公司允许该公司设立临沂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即乙公司),使用甲公司的商标、VI形象、商号在临沂市经营,期限为2003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合同期满后,甲公司未与临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公司续签合同,但乙公司仍使用甲公司的商标、标识、商号进行经营,严重侵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此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B公司停止使用A公司的商标、企业名称、标识及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2.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3.B公司支付A公司维权费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甲公司北京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业务为房屋装饰设计。2005年9月21日,甲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第3624628号“龙发字母商标”,核准的服务项目为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制图、建筑咨询;2006年2月21日,甲公司将该商标注册在第37类的服务项目中,如室内装饰装修、室内装饰、粉刷、电气设备安装与维修等。注册号为3713324;甲公司还分别于2009年8月7日和10月14日注册了第5319420号和第5319398号“龙发”商标,并分别核准在第42类和第37类项目上使用。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仍然有效。判决如下:乙公司临沂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甲公司北京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龙发装饰临沂公司”的第3624628号、第3713324号注册商标。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某北京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了第3624628号和第3713324号“龙发字母商标”,分别核准服务项目为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制图、建筑咨询和第37类室内装饰修缮、室内装饰、装修、电气设备安装与维修等。甲公司还分别于2009年8月7日和10月14日注册了第5319420号和第5319398号“龙发”商标,并分别核准在第42类和第37类项目上使用。公司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乙公司临猗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曾同意许可使用甲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但在许可协议期满后,未经甲公司许可,继续使用甲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B公司应依法停止侵权行为。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在其门面装修上擅自使用“北京龙发装饰”和“北京龙发装饰临猗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其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企业名称,这种侵权行为也应予以制止。乙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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