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重复授权的专利的行为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6-15 10:2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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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实施重复授权的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在专利实施过程中,林某、甲某发现被告乙、丙生产销售的电蚊拍的大量技术特征完全落入电蚊拍的专利保护范围,遂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提供的3360的实施依据为ZL95224447.0“高压安全电蚊拍”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因其专利申请日晚于林某的专利申请日。故其专利是对林专利的重复授权,构成对林专利的侵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林经济损失80万元,并承担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和诉讼代理费。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实用新型电蚊拍专利(ZL92245938。张建国的x和已经成为公知技术的C.86209536.U)没有包括多层网电极的技术特征,该专利不能满足制造多层网电蚊拍的技术要求。B公司董事长在给林的信中承认,分层的“高压安全电蚊拍”是在ZL95224447.0专利的基础上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专利号。技术分析还表明,该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涵盖了ZL 9522447.0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辩称其生产的层状电蚊拍是基于ZL92245938号专利。张建国x公司和C.86209535.U号自由公知技术没有事实依据,未被采纳。应认为被告产品的生产依据是其自有专利ZL95224447.0,被告专利ZL95224447.0与林专利ZL95222858.0的技术方案相同,但被告专利申请日晚于林专利申请日,是对林专利的重复授权。被告实施该多次授权的专利技术构成对林某专利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乙公司的专利ZL95224447.0低于林公司的专利申请ZL95222858.0,其技术特征相同。乙公司专利的技术特征属于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层电蚊拍的外包装袋和部分产品上标有产品专利号ZL95224447.0。对比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涵盖了ZL95224447.0专利的保护范围,也在多个场合表明其分层高压安全电蚊拍产品是基于ZL95224447.0专利,其声称是根据张建国专利和公知技术生产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张建国专利和已成为公知技术的C.86209536.U号专利包含多层网络的技术特征,缺乏事实依据。与张建国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超出了该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称其分层式高压安全电蚊拍是根据专利技术生产的,理由站不住脚。ZL95224447.0号专利的申请日晚于ZL95222858.0号专利,与ZL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是经过反复授权的专利。实施重复授权专利的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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