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工商登记 劳动者应向谁索要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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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进行工商登记 拖欠工资
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原告王在被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小厨做配菜,被告为实际经营者。2016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记载:“本人欠王某工资玖仟肆佰伍拾元整(9456元),该款项于一周内打到王某的卡上。被告将部分货款支付给原告王后,尚有7500元未支付。原告王因未能向被告索要工资,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7500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在被告经营的“小厨”从事配菜经营,该“小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被告陈某是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故原告王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动报酬7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3570元。因无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未进行工商登记 劳动者应向谁索要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在下列情况下,行为人是:一方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2)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九十条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原告王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动报酬75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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