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知名商标的行为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9-02 09:5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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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模仿知名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甲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和2012年7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8894005号,指定用于第7类商品,第11208195号,指定用于第12类商品。在第8894005号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法定异议期内,法雷奥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不予注册该商标。2013年4月9日,商标局对此作出裁定,核准第8894005号商标注册申请。2013年8月22日,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先民来到上海市曹安路1926号东方汽配城21号楼109号(上海汽配经营部),购买了一台型号为2520P的Faleor整体式交流发电机,并取得了一张产品宣传单、一张名片(上海经理阮A公司的中英文企业名称标注在每一页宣传单顶部中央,标有“Marketing Edition 2013”的宣传单页附有多张参展商和参会人员的照片,其中可以看到一个带有“FALEOR”标志的手提袋和一条写有“宁波法雷奥2012重点客户协会”字样的横幅;在“企业版2013”的单页中,除了A公司的文字介绍外,还有标有“办公大厅场景”、“测试车间”、“铁芯车间场景”、“定子车间场景”、“爪极车间场景”等字样的照片。此外,在“产品篇”中,以图文形式列举和介绍了各种类型的发动机产品。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商标法》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单据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用以标识商品来源的,属于使用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也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A公司通过其网站(www.faleor)宣传推广其整体式交流发电机等产品,使用网页上的标识,并在相关实物图纸下标注带有“VALEO”字样的水印。鉴于一审法院已认定该标识与法雷奥的上述三个注册商标近似,且水印文字“VALEO”与“Valeo”(法雷奥第874279号)商标相同。因此,当A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和介绍其整体式交流发电机产品时,其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上述法雷奥核准商标相似和相同的文字或标识,已构成对这些商标专有权的侵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如果作为企业名称显著地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并且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属于他人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A公司在核准使用的同一种商品的交流发电机上显著使用其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品牌名称“法雷奥”,使用的是“法雷奥”(VALEO)第8742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雷奥的第874279号“法雷奥”和第4651830号“法雷奥”商标分别于1996年和2008年注册,早于A公司的成立时间;1994年至2009年,法雷奥在中国先后投资设立了多家以“法雷奥”为品牌名称的企业,并通过网站、宣传册等方式宣传其自身及其发电机等汽车零部件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法雷奥”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应该是考虑到法雷奥在2010年之前有一定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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