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注明知名商标名称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8-26 09: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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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注明知名商标名称,是否构成侵权

2004年8月9日,甲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外包装上标注“盲人蛋糕”,并在糕点上印制“盲人蛋糕”, 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和印有“盲糕”字样的包装纸(盒)乙公司辩称,“盲糕”是糕点食品的通用名称,其使用不构成侵权,乙公司在香港享有乙公司授予的生产技术、配方、包装、装潢的在先权利,可以正当使用,故请求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特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注册为商标的除外即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可以被权利人用来注册商标,在注册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注册后受商标法保护。因此,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盲人公司”注册商标含有商品通用名称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3.B公司是否享有盲饼商标的优先使用权。B公司提供的证据主要有澳门中华总商会的证明、B公司在澳门的税务凭证、B公司在澳门的员工林升的证言、B公司的盲饼的logo贴纸、盲饼、凤凰卷等包装袋、B公司在澳门的委任书、委托书等。上述证据证明,即使是客观事实,也只能证明B公司的投资人在澳门生产销售盲饼。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原则,即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不存在在先使用权。Mainland China和澳门属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乙公司投资人在澳门生产销售盲糕,其商标未在内地注册,不享有“盲糕”商标在内地的使用权。再者,从盲饼的起源和演变来看,佛山盲饼的产生远早于B公司,A公司是佛山盲饼的法定继承人。就生产顺序的客观事实而言,B公司的优先使用权不成立。乙公司作为与盲糕没有文化渊源的企业,其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盲糕”的行为,如果发生在权利人商标注册之前,则构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如果发生在权利人注册商标之后,则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B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显而易见。乙公司所依据的上述抗辩理由均不成立,且其未经甲公司许可,在甲公司生产销售的部分饼干坯体和包装盒上使用了甲公司注册的“盲人公司”字样,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侵权

根据《南方日报》、《商标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注册商标的授权和确认属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能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范围。当事人对注册商标效力提出异议的,由当事人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人民法院不在民事纠纷中审理商标授权纠纷。本案第166967号商标和甲公司依法取得的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盲人公司”第1965555号文字商标均为有效商标,应受《商标法》保护。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或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误导公众,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B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盲饼”商品标识并未侵犯A公司第166967号“盲饼”商标专用权,但B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盲饼”商品标识包含了A公司(第1965555号)“盲饼”文字标识的全部文字内容,且两者均使用了不寻常的艺术字体,字体和书写方式高度相似,难以区分。由于A公司生产的盲公饼是众所周知的盲公饼,相关公众容易认为B公司生产的“盲公饼”与A公司关系密切,导致商品来源混乱。乙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甲公司第1965555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误导公众的行为。因此,B公司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上使用的“盲糕”商品商标侵犯了A公司第1965555号“盲糕”的文字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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