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调岗]女工“三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岗降薪吗?

时间 2023-07-24 09:4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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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女工的“第三期”期间,雇主单方面调整岗位和降低工资。

张女士是某公司员工。她于2015年入职,与公司订立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从事行政主管工作,月薪5000元。2016年4月,张女士怀孕,并告知公司。此后,她一直正常工作。5月,张女士收到公司的转岗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公司认为张女士在工作期间的表现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经公司决策层讨论决定,对她进行了岗位调整。现在转岗做行政文员,工资按照新岗位涨到1900元。张女士认为公司在她怀孕期间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调岗降薪,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调岗降薪决定,并按原标准支付工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张女士的工作岗位可以调整,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不符合工作职责要求。

支持张女士的请求。

理由:公司不得降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女职工“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岗位和降低工资。

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整工作岗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的,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违约行为。本案中,当无证据证明张女士在工作期间不能胜任工作,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安排的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况时,公司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月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撤销,造成张女士工资损失。

律师说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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