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时间 2023-08-04 10:1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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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0年1月,张三与郝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往被告中海公司担任电焊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1月13日,郝静公司(甲方)与张三(乙方)签订协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协议称,甲乙双方于2014年1月13日同意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终止。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48 160元,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其他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郝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张三支付48160元。

2014年4月,张三被肺科医院确诊为电焊工尘肺一期。2014年12月10日,张三被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伤残七级。2014年11月27日,张三向上海市崇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与郝静公司的劳动关系。委员会裁定不支持张三的请求。张三起诉,要求张三与郝静公司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劳动关系。

支持法院判决:张三的上诉。

法院认为,双方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未载明上诉人张三知晓并放弃其参加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且张三事后通过各种渠道主动要求郝静公司为其安排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因此,张三并未放弃对此权利的主张,郝静公司应安排其进行脱产职业健康检查。在张三的职业病鉴定结论出来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当然不能终止。鉴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本应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张三于2014年12月10日被鉴定为“职业病伤残七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号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到期合同,故张三与郝静公司的劳动关系应于2014年12月10日解除。

律师说法: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进行上岗前、上岗中、上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下列待遇:

(1)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七级伤残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工资7个月;

(二)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3.用人单位不得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本案中,双方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未载明张三在离职前知晓并放弃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且张三事后通过各种渠道主动要求郝静公司为其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因此,张三并未放弃对此权利的主张,郝静公司应安排其进行脱产职业健康检查。在张三的职业病鉴定结论出来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当然不能终止。鉴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本应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张三于2014年12月10日被鉴定为“职业病伤残七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号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到期合同,故张三与郝静公司的劳动关系应于2014年12月10日解除。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出现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将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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