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如何认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

时间 2023-07-13 10:0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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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

借款人陈某、A公司、担保人与第三方协商自愿签订借款协议,A公司拒绝还款。陈某的请求:判令A公司、余某、张某偿还A公司向陈某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共计5515899.25元;2.撤销与万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公司、余某、张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贷款人陈某、借款人A公司和保证人经协商自愿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人与债权人虽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借款协议明确约定了保证条款,于也签字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于与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为借款合同,从合同为保证合同。虽然主合同贷款协议中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不受法律保护,但该条款的效力不影响贷款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其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合法成立并有效。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偿还范围

陈某出具的全部借款凭证为426万元,因为陈某只主张对400万元贷款本金的权利。经核实,甲公司、余某已清偿借款3921873.52元,陈某当庭表示借款利息400万元未清偿。因此,3,921,873.52元已全部还清贷款本金,未还贷款本金为78,126.48元。虽然借款协议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已经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将贷款利息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并从2007年3月31日起,分段计算实际所欠贷款本金,直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借款合同约定,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借款协议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甲公司一定债务范围内,对清偿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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