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 能否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
最近有朋友问《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 能否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今天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下!
案情简介: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能否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
2016年2月2日,经中国籍证人王某、赵某介绍,刘某向高某借款7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息1.5分,由赵某作为担保人,借款人刘某、赵某作为高某出具的收款证明。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刘未能偿还借款。经担保人赵催促,赵也迟迟不还,至今未付款。为此,高诉至法院。高某向本院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赵立即支付保证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自2016年2月2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王与高有亲戚关系,是刘、赵的朋友。2016年2月2日,刘通过中方证人王的介绍和赵的担保,向高某借款7万元,期限1年,月息1.5%。到期本息一次性付清,共计82600元。同日,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平阳街支行转账给刘5万元,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长春路支行转账给刘2万元,共计7万元。借款人刘在借条上签名盖章,担保人赵在借条上签名盖章。以上事实,有银行转账汇款收据、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及明细账(流水)查询单、证人证言、原赵双方的陈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经本院查证属实。判决如下: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高某偿还保证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分计算,自2016年2月2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
高与刘的借款合同、赵与高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刘不按期还款,保证人赵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履行还款义务。关于赵主张应追加借款人刘为本案共同借款人赵某,因有银行付款凭证为证,借款事实清楚,借款合同有效。赵为借款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连带赵,而不必或者应当追加为连带赵。因本案为担保合同纠纷,根据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及已查明的事实,追加借款人不需要为连带赵某,故对赵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是关于贷款人是否只能起诉担保人,要求担保人还款的介绍。其他问题,你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以上{贷款人只起诉担保人是否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已经解读完毕,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相关文章
- 无偿接受保证人全部资产 受让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债务人向保证人承诺以抵押置换保证 保证人是否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人担保债权的数额前后记载存在矛盾 以哪个为准?
- (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如何行使追偿权?)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 是否必须追加借款人
- 保证人可以享有债务人的权利|在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实现自己的权益
- 【保证人约定保证份额】多份最高额保证情况下,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主债务合同调整,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如何认定?
- 《担保是保证借款人还款或履行》本案是否属于以贷还贷,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承担责任能追偿吗)保证期间是否已经超过,担保责任是否可以免除
- 【连带责任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如何认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
- [债务到期不履行,债权人是找保证人还是债务人签字]债务到期不履行,债权人是找保证人还是债务人?
-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地址变更,向其原部门主张债权是否有效
- (过担保期限后担保人承诺还款)借贷合同的还款期限变更,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 以新贷归还旧贷 不是同一保证人是否继续担保
- <债权发生转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债务转移未获保证人同意,保证是否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