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可以享有债务人的权利|在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实现自己的权益

时间 2023-08-08 10:2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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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原告诉被告及担保人借贷合同一案

原告姜某奎与被告姜某凯是堂兄弟。2014年3月5日,姜某凯以急需用钱为由,向第三人刘某某借款人民币37200元。被告人姜某凯收受现金人民币37200元,并当场向第三人刘某某出具借条。原告姜某奎、被告姜某某自愿为姜某凯向刘某某借款37200元提供担保,并签署借条认可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人姜某凯不履行还款义务。第三人刘某某将原告姜某奎、被告姜某凯、被告姜某某诉至盘县人民法院。经盘县人民法院(2016)第2723号民事判决,被告人姜某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米芬借款本息人民币41292元,姜某奎、姜某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2017年5月17日,被告姜某凯向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偿还第三人刘某某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42227元,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向原告姜某奎出具了收条。

法院判决:判决蒋某凯于原告蒋大奎人民币42227元及蒋某某对上述款额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蒋某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蒋某凯追偿。

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其份额。

律师:保证的界定及保证人如何实现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见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法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由全体连带保证人按照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摊。没有约定的,平均分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范围、保证的期限、保证的方式等主要内容。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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