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法律依据]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风险防范

时间 2023-08-08 10:29金融资讯

最近有朋友问《[隐名股东的法律依据]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风险防范》。今天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下!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及特征

中国《公司法》没有隐名股东这个概念。对于隐名股东概念的表述,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指出,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其他原因,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出资的投资者,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的对应股东为显要股东。有学者认为,隐名股东又称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认购股份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以他人名义认购股份。相应的概念是显著股东,或名义股东。这里所谓的“隐名”或“公示”,是指他的名字是否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也有学者认为,隐名股东是指实际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被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以上对隐名股东的定义不同,但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定义角度不同,或者说隐名股东的内涵不够全面。鉴于上述说法,笔者认为,隐名股东是指因某种原因和目的而实际为公司出资,但不具备股东身份的形式要件的投资者。

隐名股东具有以下特征:(1)不具备股东的形式要求。隐性投资者不具备成为股东的形式要件,即其姓名不能记载在股东名册、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也不能出现在公司章程中,否则可能成为显要股东。(2)认购股份的实际出资额。隐名股东对公司的实际出资是隐名股东成为股东的前提和基础,是他日后主张投资收益甚至股东权利的前提。如果他不履行出资义务,就不能成为隐名股东。(三)有入股意向。这一特点将匿名投资与借用他人投资区分开来。投资但不入股,只能意味着借给别人投资,当然不能是匿名股东。如果想成为隐名股东,必须在隐名投资协议中表达成为公司股东的意向,这也是确认隐名投资协议性质的重要因素。

二、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即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资格,决定了其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引起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实质说、形式说、差异说。实质上,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隐名股东因其实际出资义务而取得股东资格。形式论不同于实质论。股东资格的认定以其姓名是否记载在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中为依据,即认定名义投资者为股东。有说区分采取实质与形式的折中主义,认为股东资格应区别对待,采取双合规标准,即内外有别的标准。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和具体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对隐名投资问题也没有相关规定。2011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该合同有效;根据合同,隐性股东可以向显性股东主张投资权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的归属。该条没有规定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只是规定隐名股东可以基于合同请求相关权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清偿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可以向负有责任的隐名股东追偿,由此可见隐名股东对债权人不承担未出资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纵观第三条解释,并未规定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由此看来,我国司法解释采取的是形式主义,股东资格以形式要件来确定。隐名股东和突出股东的投资权益按合同规定处理。他们的内部纠纷不影响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也不影响公司的对外责任。

形式符合商事交易外观公示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遵循民法重意思、商法重表示的原则,也减少了公司确认股东资格带来的负担和争议。“所谓公示,就是商法的当事人必须向公众展示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使利害关系人能够理解。”但在经济生活中,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必然对公司的战略、经营和决策起着重要作用,他们的意志必然会影响公司。采用形式主义排除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符合社会实际情况,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同时,形式主义不能有效保护隐名股东和公司的权益。当名义股东擅自处分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隐名股东只能无动于衷,事后只能依据合同要求赔偿,势必对公司和隐名股东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在我看来,采用区分论更为合适。不同的是,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应得到充分尊重。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隐名股东有权对内部事务发表意见,即享有股东权利,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涉及公司对外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时,应遵循公示、表象原则,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的记载为标准,确认股东资格,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交易发展。差异理论不仅能有效保护隐名股东的权利,还能满足商业交易公示的需要,合理保护善意第三人。

三、隐名股东风险问题的法律防范

隐名股东的主要特征是实际出资人与股东权利所有者之间的正式分离。此外,在我国正式承认隐名股东资格的条件下,隐名股东往往面临一系列风险。例如,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

签订书面投资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隐名股东和代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完善隐名投资协议至关重要,它是维护隐名股东权益的保障。隐名股东与代理股东签订书面投资协议时,除隐名股东与代理股东的关系、出资额、权利义务、责任分担等内容外,还应明确隐名股东对代理股东享有的权利的实现方式、争议解决机制和违约责任。

1 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为了防止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或者不履行义务,隐名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名义股东几年内不得转让股权,公司名义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不履行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高额赔偿。同时,为了避免事后纠纷,隐名股东可以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协议,明确他们的权利和身份。

2 妥善制定公司章程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自有股权为质押对象设立的质押。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也使得股权担保成为可能。隐名股东只要将股份质押给代理股东,就可以避免代理股东擅自转让股份,保护其财产在代理股东行使债权时不被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隐名股东的法律依据】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风险防范}已经解读完毕,希望大家能够受益!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