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主债务合同调整,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如何认定?

时间 2023-08-01 10:1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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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偿还贷款,案情介绍:将他们告上法庭。

2012年2月13日,张三向李四借款60万元,口头约定每月利息三分。张三出具借据一张,称李四借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作为王武的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盖章。当天,李四按照张三的要求,向王五账户汇款32.9万元,李四向张三支付了三张金额分别为2万元、10万元、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此外,因张三欠李四债务,李四同意由张三扣留12.1万元偿还其欠款。张三只归还部分利息后,未能归还贷款本金。后将张三及其担保人王武诉至法院,请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进行了调整。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4.李与王武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王武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涉案借条未载明该笔借款有利息约定。虽然出借人李四与借款人张三口头约定每月贷款利率为3%,但无证据证明担保人王武在签订担保书时知晓出借人与借款人关于利息的口头约定,并同意为贷款利息提供担保。故应认定担保人王武对涉案借款的利息约定不知情。因此,张三虽然认可已偿还的17万元为已偿还的贷款利息,但对于保证人王武而言,偿还的17万元应与贷款本金60万元相抵,相抵后王武仍应对剩余的贷款本金4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张三承认17万元是还款案中涉及的贷款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张三应偿还李四借款60万元,并承担自2017年4月20日至实际履行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律师说法:保证期间债务条款的变化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二十一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支付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销: (一)与实现债权有关的费用;(2)兴趣;(3)主债务。

3.第30条第1款。保证期间,债权人和债务人已变更主合同的数量、价格、币种、利率等内容。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债务减少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债务加重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涉案借条未载明该笔借款有利息约定。虽然出借人李四与借款人张三口头约定每月贷款利率为3%,但无证据证明担保人王武在签订担保书时知晓出借人与借款人关于利息的口头约定,并同意为贷款利息提供担保。故应认定担保人王武对涉案借款的利息约定不知情。借款借据虽未约定利息,但出借人与借款人口头约定借款利息的,应当认定该借款为附息借款。签署借据的保证人否认其知晓存在口头利息协议,且无证据证明保证人知晓并认可该利息协议的存在的,应当认定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仅为贷款本金。保证人要求在其保证范围内扣除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出现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将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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