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担保期限后担保人承诺还款)借贷合同的还款期限变更,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承诺偿还借款合同。)如果借款合同还款期限发生变化,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这是很多朋友的疑问。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情简介:借贷合同的还款期限变更,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2014年6月6日,周某及其担保人张某与董某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周某向董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6日至2014年12月6日。利率为每月2%,借款人逾期还款,每日按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张为合同提供了担保。签订合同后,董如约提供了贷款。借款到期后,周某及其担保人以资金不足为由,声称短期内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并应董的要求出具了借款展期声明。现董某起诉要求周某、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每月2%的利率向董某支付2014年12月6日至付款之日的利息6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9.1万元。同时,他承担了本案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张某辩称,当初是他自己为周某的借款提供了担保,但借款到期后没有继续提供担保,且借款期限为半年,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支持被告的辩护,并裁定如下:
一、被告周偿还原告董某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本判决一经生效,即予执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70元,由被告周负担。
律师说法:借款期限延长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董与周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在展期内,周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他拖欠2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事实是清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应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董与周于2014年12月6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应视为对借款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因此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周的违约责任,董主张既要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也要违约金。虽然双方都有明确约定,但超过年息24%的部分,法院不予认可。
以上是“借款合同还款期限变更,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案例介绍。在此提醒您,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有争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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