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同时并存时的责任承担》物的担保与多个人的担保并存下的裁决

时间 2023-07-10 10:1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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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培训公司从银行贷款2300万元用于购买钢材和水泥。韩以其全部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韩、金自愿为培训公司贷款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由一家运输公司和一家贸易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在《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中,约定银行有权自主决定担保顺序。培训后,公司未能偿还利息。银行请求订单:1。培养公司偿还银行本息;2.银行对韩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金和韩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金某认为,银行以某运输公司和某贸易公司为共同被告,并未增加其担保责任,金某在此问题上应承担不超过25%的担保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金某的理由不成立,支持了银行的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也有人的担保。这笔借款有韩某土地使用权抵押,金某两公司担保,最高额保证。基于此,金某主张需要追加被告,以减轻其担保责任。

债权同时由物和人担保的情况有三种:

1.当事人的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之间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按照约定执行。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行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就该财产担保优先实现债权;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在上述情况下,合同中约定银行有权自主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因此银行有权选择以物质担保或保证担保的方式实现其债权。这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银行当然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韩、金自愿为培训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银行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点是互保2的存在。金和两家公司都为贷款提供了担保。这种情况下,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因此,银行在没有询问其他两家公司的情况下,要求金某承担连带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当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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