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金额上限范围]框架协议下的最高额保证效力的认定

时间 2023-07-10 10:2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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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铝业公司与一家名为《资金运作协议》的物流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某集团公司作为担保人,为该物流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之后,某铝业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贸易资金合作协议》合同,物流公司不履行债务构成违约。铝公司认为集团公司应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最后,法院驳回了铝公司请求。

律师说法:

所谓最高额保证,是指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的保证。其效力与被担保债务是否实际发生无关,某项交易的效力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法院驳回了铝业公司的请求,因为《贸易资金合作协议》的签约主体是中铝公司和物流公司,某集团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也没有作为担保人签订合同,因此该合同对集团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物流公司基于《资金运作协议》向铝业公司借的资金已经全部归还,而未归还的资金是在当事人签订的《贸易资金合作协议》中形成的,与《资金运作协议》并无关联。

基本担保合同应包括: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金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保方式;4.保证担保范围;5.保证期。对于最高额保证,只要债务余额发生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内且未超过最高额,保证人就应承担保证责任。

但在这种情况下,最关键的问题是集团公司担保责任的确认依据不足。因为保证人要以书面形式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或者虽然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作为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也是有效的。比如合同页眉上明确设置担保人一栏,或者主合同上设置担保人签字盖章一栏,在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案中,没有为《贸易资金合作协议》签订担保合同,无法推断判断集团公司有承保意图。所以法院当然驳回了铝业公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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