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约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情形|权利质权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悖下的裁决
关于《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很多朋友对权利质押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违背的裁定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公司向边某借款1.1亿元。并签署《质押合同》以某食品公司持有的某房地产公司35%的股权担保1.1亿元贷款。债务到期后,房地产公司违约。
某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食品公司持有的房地产公司35%股权在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被拍卖。
食品公司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是,只有在股东对涉案股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才能拍卖股权。而且根据房地产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只能在股东之间内部转让,法院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拍卖股权。另外,在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拍卖房产公司持有的股权,有失公允。
最终,法院支持了边的请求。
律师说法:
事实上,本案中食品公司之所以提出异议,是因为《担保法》中确实有相关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里的重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成立。质权实现时,转让股权的效力已经发生。而股权的质押是基于其所有的权力,包括互利权和自益权(财产权),而不仅仅是自益权。
本案食品公司质押的股权拍卖参考价格为1092万元,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1亿元本金及其利息。股权拍卖价格远不足以满足本案的债务偿还,仍需继续执行主债务人公司的财产。同时,涉案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律没有规定主债务人财产与质押财产的执行顺序,申请执行人有权选择先执行质押财产还是先执行主债务人财产。
对(公司章程中的约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情况|权利质押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下的判决)的解释到此为止。更多女性健康资讯请持续关注Diu Sim女性网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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