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冷静期与回访期是何关系 两者程序要求分析

时间 2023-07-10 10:2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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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冷静期和回访期之间的关系

投资冷静期和回访期是中国资产管理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基金募集的必要环节和程序。冷却期设计并不少见。比如保险产品中有冷静期条款。但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相结合,是私募基金的首创。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必须经过六个独立的程序:

(1)特定对象的确定;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的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5)投资冷却期;

(6)回访确认。

可见,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是私募基金募集的最后两道程序。《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无效。因此,投资冷静期与回访期的关系可以概括为私募股权投资者思考和重新确认其投资行为的过程。

投资冷静期和回访期的程序要求

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相关法律法规、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投资冷静期届满后,募集机构应当由从事推广业务以外的人员进行回访,《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投资冷静期届满后,募集机构应当通过录音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适当方式,指示其从事基金销售推广业务以外的人员进行回访。回访期间,回访人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晓冷静期的开始时间、持续时间及权利。在回访确认成功前,投资者可随时终止基金合同。

《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投资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出现上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资金。未经回访成功确认,投资者支付的认购资金不得从募集账户转入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基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对投资者支付的认购资金进行投资和运作。也就是说,基金投资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的期间,实际上应当涵盖投资冷静期以及投资冷静期届满至回访确认完成的时间。更多私募基金问题,请咨询Fabang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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