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擅自转让旅游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吗)旅行社擅自转让旅游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 2023-08-03 09:3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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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案情介绍:.人身伤害要求连带赔偿

2008年12月15日,张参加中山国际旅行社组织的赴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11日游,向中山国际旅行社支付团费6560元,签订合同《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2008年12月26日晚,张三合等国内游客乘坐中山国际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大巴。不幸的是,他们从景区回曼谷的路上发生了严重的车祸,导致张三脾脏破裂,左锁骨闭合性骨折,左七根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腰椎压缩性骨折。他们被立即送往泰国医院进行急救。其间,张三被泰国和中山国际旅行社推来推去,无人过问。张三不仅没能从泰国拿到每个伤者的赔偿和抚慰金,反而拖着受伤的身体回国。直到几个月后,张三才知道自己被转到了第三方,康辉旅行社。中山国际旅行社这种不负责任的转包行为,并没有经过张三的同意。因为泰国旅行社已经根据泰国相关法律法规为每位游客购买了旅游意外险。中山国际旅行社和第三方应对张三进行索赔。中山国际旅行社及第三人违反了这一义务,故应先向张三支付泰国应赔偿的6万元。张回国后,于2009年2月27日入住江苏省中医院继续治疗。第二次手术取出肩板,所需费用由中山国际旅行社和第三方支付。中山国旅还应赔偿张三人身意外险。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张三选择起诉侵权,请求判决:1。中山国际旅行社与第三人连带赔偿张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物质损失费、通讯费、翻译费、复印费、差旅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直系亲属误工费、意外伤害保险、泰国理赔款等。总计522。2.诉讼费用由中山国际旅行社和第三人承担。

法院判决:钟山国际旅行社和康辉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三与中山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游合同,双方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中山国际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山国际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他人,属于违约行为,其安全保障义务不会随之转移。康辉旅行社作为实际提供游览服务的旅游经营者,也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受中山国际旅行社与张三签订的游览服务合同的约束。泰国车队属于康辉旅行社委托的协助康辉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的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泰国车队与游客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泰国车队为游客提供的运输服务是康辉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义务的继续,应当认定为代表康辉旅行社的行为。泰国团队在代表康辉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交通服务过程中,未能安全驾驶,导致车辆侧翻,张三身体受损。康辉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山旅行社作为对口单位

2.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旅游经营者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的,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张三与中山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双方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中山国际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山国际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他人,属于违约行为,其安全保障义务不会随之转移。康辉旅行社作为实际提供游览服务的旅游经营者,也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受中山国际旅行社与张三签订的游览服务合同的约束。泰国车队属于康辉旅行社委托的协助康辉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的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泰国车队与游客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泰国车队为游客提供的运输服务是康辉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义务的继续,应当认定为代表康辉旅行社的行为。泰国团队在代表康辉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交通服务过程中,未能安全驾驶,导致车辆侧翻,张三身体受损。康辉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山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合同的相对人,在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康辉旅行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其应当就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与康辉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合同条款的复杂性,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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