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清算公司 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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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依法清算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陈某表示,陈某与北京名人蓝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2008)丰台民初字第6676号民事调解书,甲公司同意于2008年4月20日前支付陈某工程款344308元。2008年5月至同年12月,每月支付陈某工程款30万元,上述工程款共计2744308元;甲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4707元。调解书生效后,A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A公司名下无财产,执行终结.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股东王、潘、蔡未依法对甲公司进行清算,侵害了的利益,对清偿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潘某、蔡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本案是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是甲公司对的债务是否已清偿,王、潘、蔡是否应当承担清偿甲公司上述债务的责任
律师说法:是否应对A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王某、潘某、蔡某作为A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尚未依法进行清算。至本案提起诉讼时,A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三年多,潘某、蔡某下落不明。此外,王称公司公章及相关资料在潘某手中,潘某无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所以A公司的财务账本等等可能会损坏或者丢失,已经无法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且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据此,要求王某、潘某、蔡某支持甲公司就上述债务出具的(2008)丰民初字第6676号民事调解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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