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清算公司 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最近有朋友问《未依法清算公司 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今天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下!
案情简介:未依法清算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陈某表示,陈某与北京名人蓝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2008)丰台民初字第6676号民事调解书,甲公司同意于2008年4月20日前支付陈某工程款344308元。2008年5月至同年12月,每月支付陈某工程款30万元,上述工程款共计2744308元;甲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4707元。调解书生效后,A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A公司名下无财产,执行终结.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股东王、潘、蔡未依法对甲公司进行清算,侵害了的利益,对清偿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潘某、蔡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本案是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是甲公司对的债务是否已清偿,王、潘、蔡是否应当承担清偿甲公司上述债务的责任
律师说法:是否应对A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王某、潘某、蔡某作为A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尚未依法进行清算。至本案提起诉讼时,A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三年多,潘某、蔡某下落不明。此外,王称公司公章及相关资料在潘某手中,潘某无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所以A公司的财务账本等等可能会损坏或者丢失,已经无法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且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据此,要求王某、潘某、蔡某支持甲公司就上述债务出具的(2008)丰民初字第6676号民事调解书的诉讼请求。
以上是关于公司不依法清算,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介绍。其他问题,你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以上{公司股东是否对未依法清算承担连带责任}已有解读,希望大家能得到一些实惠!
相关文章
- 一家好公司的商誉一般是多少
- 参股公司是什么意思
- 个人买社保和单位买社保的区别 个人社保和公司社保有什么区别
- 中国的财富管理公司,中国的财富管理行业
- 公司如何划分股份?发行的股票占全部股份的多少?
- 消费贷公司排名,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余额排名
- 三方理财公司合法吗《什么是三方理财》
- 股票的涨跌与公司的经营情况有关吗?
- 以公司名义买房不能房贷吗为什么
- 公积金担保人可以找担保公司吗
- 360公司做的贷款平台有哪些
- 滴滴金融是正规贷款公司吗
- 深圳公司不交公积金个人可以自己交吗多少钱
- 小额贷款公司都可以贷什么款
- 公司五险最低是多少钱一个月
- 最新十大股东与最新十大流通股股东的区别
- 危废处理公司有哪些
- 个人车辆租赁给公司怎么交税 计算方式是这样的
- 华西股份对外投资哪几家公司了
- 交强险和商业险不在一家公司怎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