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币图案与美术作品雷同 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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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纪念币图案与美术作品雷同,是否构成侵权
周说,1987年12月20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水浒传》中国文学名著系列邮票,邮票正面使用了周的艺术作品。其中T.123.(4-2)邮票采用周美术作品《鲁智深倒拔垂杨柳》。2010年7月,周在中国金币网上发现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中国古典文学名家《水浒传》彩色金银纪念币(第一组)中,有《花和尚鲁智深》的纪念银币图案,与周的上述艺术品《鲁智深倒拔垂杨柳》相似。2010年8月27日,周在奇泉公司购买了一套侵权纪念币。经仔细对比发现,A公司销售的《花和尚鲁智深》的纪念银币图案与周的艺术作品《鲁智深倒拔垂杨柳》实质相似,明显抄袭周的作品。涉案侵权银币由B公司铸造,由A公司分销.甲公司、乙公司、七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周许可使用周作品,并用于制作发行彩色纪念银币,侵犯了周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请求判令:三家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侵犯周著作权的彩色纪念银币《花和尚鲁智深》;3.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全国发行的相关报刊上公开声明,并向周赔礼道歉;三家公司共同赔偿周经济损失264万元;三。公司连带承担周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121203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在诉讼中,法院委托上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涉案权利作品的表述与被告作品的表述是否相同或实质相似进行了鉴定。上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并到法院质证,认为《花和尚鲁智深》(被告作品)纪念币的整体表述与《鲁智深倒拔垂杨柳》(权利作品)邮票作品不同,且无实质相似;《花和尚鲁智深》纪念币与《鲁智深倒拔垂杨柳》邮票主要创意部分的作品实质相似。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艺术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由线条、颜色或其他方式形成。就艺术作品而言,无论其整体造型艺术还是局部造型艺术,只要具有独创性,就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依法受到保护。根据上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被诉作品《花和尚鲁智深》与权利作品《鲁智深倒拔垂杨柳》的整体表述不同,且无实质相似。然而,鲁的《垂柳》的主要创作部位在作品的表现形式上却有着本质的相似。鉴于著作权作品《鲁智深倒拔垂杨柳》是先发表的,甲公司、乙公司不能否认关于鲁倒拔垂柳的著作权作品《鲁智深倒拔垂杨柳》的独创性,被起诉的关于鲁倒拔垂柳的作品《花和尚鲁智深》构成著作权作品《鲁智深倒拔垂杨柳》的复制件。被控作品《花和尚鲁智深》抄袭了权利作品《鲁智深倒拔垂杨柳》关于鲁倒挂垂柳的主要创作部分,并对局部细节进行了改动,侵犯了周的修改权和保护其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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