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否与美术作品 构成实质性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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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与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
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徐丹立即停止复制发行载有涉案美术作品《真功夫图形》的图书《真功夫你不要学》;2.出版社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召回包含涉案美术作品的侵权图书《真功夫你不要学》;3.世纪卓越公司、鄂州分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侵权图书《真功夫你不要学》,销毁库存侵权图书《真功夫你不要学》;4.出版社和徐丹在新浪、搜狐、腾讯、网易、凤凰等网站首页发表声明,向A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新浪博客、新浪微博发布上述内容,持续时间不少于30天;5.出版社和徐丹在《人民日报》、《新华每日电讯》、《南方周末》等全国性公开报刊上发表道歉声明,向A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期限不少于30日;6.出版社与徐丹共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下同);7.出版社、徐丹、世纪卓越公司、鄂州分公司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首先,涉案“真功夫图形”由“真功夫”品牌设计,是具有独创性的绘画艺术作品,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个设计源于“功夫”这个品牌形象的营销设计,所以“功夫图形”实际上是为营销而创造的设计成果。设计师运用了创造性的技巧,如线条、图案、颜色等。以人物、人物、人物与人物的组合为构图元素进行绘画,最终形成了以李小龙功夫造型为主线,以“真功夫”、“清蒸营养专家”为文字的图文结合格局。这个设计很有创意。根据《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该设计应当认定为绘画艺术作品。其次,A公司享有涉案艺术作品的著作权。A公司提交的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明显示,《真功夫图文》作者为上海何苗苗公司,著作权人为东莞市双子餐饮有限公司(前身为A公司)。2004年,甲公司委托上海何苗苗公司对真功夫品牌形象进行设计,并达成委托设计成果归甲公司所有的协议,因此,涉案美术作品属于委托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甲公司基于委托创作取得的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控书封面人物及内页第72页附图与涉案“真功夫人物”实质相似,甲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成立。第一,根据A公司提交的证据,A公司的著作权作品完成于2004年5月,被诉书出版于2015年4月,封面设计完成于2013年底。A公司涉案美术作品为在先作品。甲公司的“真功夫图形”作为营销形象的营销设计,已授权相关单位作为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并以实用的方式向公众展示,构成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出版发行。所以出版社和徐丹有接触这部作品的可能性;其次,经对比,被告书肖像设计及内页第72页右下部分的人物与A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真功夫人物”实质相似;再次,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控图书已经获得A公司所有权人授权使用涉案美术作品。因此,被告书对涉案A公司美术作品的两次使用均构成侵权。最后,徐丹和出版社提出的合理使用抗辩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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