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准有】如何认定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准

时间 2023-09-03 09:3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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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准

案外人万某是名为“手机壳(N7100)”的外观设计(ZL201230596778.5)的专利权人。2012年12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2013年5月22日拿到授权公告。2013年6月7日,万某与A公司签订了专利独占许可合同,授予A公司对涉案专利的独占许可权,目前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A公司对上述专利产品进行了大规模生产,并投入了大量广告宣传。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受消费者欢迎。甲公司认定被告深圳市舒歌尚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歌公司)、深圳市正鼎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鼎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及承诺销售“zomgo”牌手机外壳,侵犯了甲公司的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B公司在淘宝天猫商城大肆销售侵犯A公司专利权的产品,抢占A公司专利产品市场,给A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因B公司确认其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故本院对A公司主张B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认可。乙公司主张其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时间早于取得涉案专利权的时间,但未能证明这一点,本院不予采纳。乙公司确认乙公司销售和承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均购自正鼎源公司,且被控侵权产品均标有“zomgo”标识和“ProductByZDYINTMENT GALCO。LTD”等信息,其中“zomgo”标识与B公司出具的备案《授权书》内容一致,故本院主张B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综上所述,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较大差异。被控侵权产品没有采用与授权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A公司关于被控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意见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甲公司主张被控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和承诺销售被控产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甲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广州亨特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图片或照片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基础的。在与专利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上采用与授权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的,视为被诉侵权设计属于授权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进行综合判断,并基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不应考虑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影响的主要由技术功能、材料和内部结构决定的设计特征。如果将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设计专利公报中的图片进行对比,二者之间的主视图和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区别或者实质性区别,应当认定二者相同或者近似,被控侵权设计属于授权设计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名称“手机壳(N7100)”已经明确表示该外观设计适用于型号为“N7100”的手机壳,且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记载有“for galaxy noteN7100 case”字样,可见被控侵权产品也适用于型号为“n 7100”的手机,且二者均为手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在确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时,不应当考虑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因此,涉案授权设计中的功能性孔洞属于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采用与授权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时不予考虑的技术特征。目前,A公司已在诉讼中确认,涉案授权设计包括摄像头和闪光灯上的开孔,其专利设计的后视图左下角的设计为功能孔。因此,在判断被诉产品是否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时,不应考虑上述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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