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近似商标及广告宣传 是否导致混淆

时间 2023-06-23 10:13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都有关于(使用相似商标和广告是否导致混淆)的疑问,那么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说说吧!

案情简介:使用近似商标及广告宣传,是否导致混淆

某某厨房(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经营范围包括热水器、燃气灶、油烟机等的生产和销售。涂某某曾出资成立苏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因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责令苏州XXX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等。由人民法院判决。2009年,涂某某与案外人共同出资成立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苏州某某中山分公司,涂某某为法定代表人;2011年6月,涂某某与外人共同投资成立中山某某厨房公司。以上公司,涂某某占股90%。2011年12月,余某某与案外人共同投资成立中山某某整体厨卫公司,其中余某某持股90%。涂某某、余某某设立的上述公司从事与某某厨电(中国)公司类似的厨电、燃气具等业务,未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使用与某某厨电(中国)公司类似的广告标语,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解。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苏州公司等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已判决苏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构成侵权,足以认定涂某某、余某某通过控制新成立的公司,明知XXX厨房(中国)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商誉,在整个案件的侵权行为中起了重要作用。因此,他们与侵权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侵权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作出(2015)苏智民终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判令苏州某某公司及其中山分公司、中山某某集成厨卫有限公司;卫浴有限公司和中山市某某厨卫有限公司;卫浴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XXX”作为其业务名称;停止侵犯某某厨房(中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发表声明消除影响;涂某某、余某某及上述侵权公司共同赔偿XX厨房(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200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看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直接影响企业正常合法的业务发展。本案中,法院判决苏州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并停止使用相关品牌名称等。而侵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涂某某、于某某通过成立多家新公司继续侵犯该商标。法院认定涂某某、余某某恶意设立新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判令涂某某、余某某及其设立的公司。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加强了对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前款所称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是关于使用近似商标和广告是否导致混淆的介绍。其他问题,你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使用近似商标及广告宣传 是否导致混淆》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关于女性健康信息,你还想看什么?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