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美术作品构成相似 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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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与美术作品构成相似,是否构成侵权
2001年6月21日,广东省版权局为A公司出具《著作权登记证》,载明作品名称为“腾讯QQ系列图片”第4期号“QQ企鹅”生活系列;作品类型:美术作品;作者:广州脑广告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竣工日期:2000年8月15日;注册日期:2001年6月20日。证书编号为192001F488。附图:1。Q哥(GG)2。Q姐(MM)。2015年4月16日,姜在山东省莱芜市胜利南路与凤城西街交叉口的老庙黄金以1965.9元购买了一串“千足金手镯”,并取得了盖有“山东乙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A公司的美术作品进行对比,两者的相似之处如下:均为企鹅造型,头部扁平,眼睛呈直立的椭圆形;嘴巴紧闭,向外突出;上肢自然下垂,双脚分开,脚跟相对,脚尖分别指向左右。脖子上戴一个领子,领子左端挂在胸前;腹部隆起。根据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A公司美术作品的外观、表情、形体比例高度相似,构成实质近似。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美术作品“'QQ企鹅生活系列,腾讯QQ系列图片之四”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甲公司作为该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保护。A公司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均由老庙公司专柜或专卖店销售。老庙公司对该产品的供货无异议,但否认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的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在产品上显示其名称、商标或其他可识别的标记为该产品的生产者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和010-"产品生产者"。本案中,老庙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商标标注在被控侵权产品的产品合格证和包装上,老庙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也包括黄金饰品的制造。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优势,可以证明老庙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通过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形象与A公司的美术作品,主要特征相似,构成实质相似,是A公司美术作品的复制品,老庙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销售、使用A公司美术作品的商品,侵犯了A公司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客体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
在著作权纠纷中,首先要审查当事人主张保护的客体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本案中,老苗公司主张A公司“腾讯QQ系列图片”之四“QQ企鹅”生活系列(以下简称QQ企鹅)的美术作品与之前的设计相比缺乏独创性,不具有著作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绘画、书法、雕塑等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原创性和可复制性是作品的两个基本属性。老庙公司并未对QQ企鹅美术形象的可复制性提出异议,所以关键问题在于QQ企鹅美术形象是否能满足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原创要求。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被表达的思想,表达的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因此,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作品的表现形式应由作者独立完成,不同于存在于公共领域和他人以前的作品。不同种类的作品对原创性的要求不同。就艺术作品而言,其独创性要求体现了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理念。需要说明的是,基于公共领域现实影像的艺术作品,创作空间有限,不能因为使用了公共材料就全盘否定其原创性。本案中A公司主张的QQ企鹅艺术形象虽然来源于自然界中的企鹅形象,但整体上是一系列拟人化的圆形企鹅形象。头部和身体呈扁平半圆形,整体比例接近。眼睛是两个直立的椭圆形,头和身体用围巾隔开,整体上很圆很可爱。与老庙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相对狭窄的公域企鹅形象和之前的设计相比,在表现形式上有明显的区别,包括作者独特的审美观念和构思,符合著作权法对艺术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因此,A公司主张的QQ企鹅艺术形象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艺术作品,A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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