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物因自身瑕疵毁损 损失谁来承担

时间 2023-06-05 10:1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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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保管物因自身瑕疵毁损

2013年5月20日,薛某将其奔驰C200轿车交由周某保管。周某在薛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给叶某,随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2013年5月31日,周电话通知薛,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已拖至A公司.该车经奔驰4S店评估,需支付修理费142934.74元。薛某将车辆拖至B公司修理后,支付修理费41905元。因为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现薛某起诉,要求周某赔偿车辆修理费41905元及车辆折旧损失2万元。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薛某已将车辆交付给周某,周某接受后,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周某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周某保管车辆期间,未经薛同意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薛实际维修车辆的维修项目与奔驰店估价单上的项目基本一致,也与车辆的损坏部位有关。实际保养费用低于奔驰4S店报价,不存在不合理情况。对于薛某主张的车辆折旧损失,综合考虑车辆的购买年限、行驶里程、损坏程度,交通事故不足以使车辆严重折旧,给薛某造成重大损失。故对于薛某要求周某赔偿车辆折旧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损失谁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保管人将保管物转让给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为寄存人有偿或者无偿保管物品,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应寄存人的要求返还物品的合同。本案中,薛某与周某达成监护协议,完成交付。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周某在监护期间,未经委托人薛某同意,将抚养权交给他人,违反了自己的监护义务。现在抚养权受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监护人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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