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私自接团旅行社应该负责任吗』为多家旅行社带团的导游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时间 2023-07-13 10:03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如何认可为多家旅行社带团的导游的劳动关系?)如果你有疑问,那就从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说吧!

案情简介:

贾是北京H旅行社的包工头。出于业务需要,他以旅行社的名义邀请周为H旅行社提供导游工作。周是导游服务中心的注册导游。他没有和任何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通过私人关系在Z旅行社上缴纳自己的社保。2016年8月26日至2016年9月4日,贾派周某为D村委会组织3次到平谷旅游提供导游服务。2016年9月3日下午,周某、贾等人前往平谷采购货物准备参加当天旅游团的聚会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贾某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周某在本次事故中多处受伤,对方负全责。周某本人支付全部医疗费35万元,而H旅行社拒不支付周某医疗费及其他赔偿,不支付周某工资,也未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为确定双方劳动关系,争取工伤待遇,周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确认周与H旅行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理由: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应认定周与H旅行社存在劳动关系。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第十七条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周某于8月26日开始为H旅行社带团,即H旅行社此时已经开始为周某用工。因此,周与H旅行社建立了劳动关系。2.周接受H旅行社指派提供导游服务,遵守H旅行社关于导游管理的规章制度,受H旅行社管理,而周持有导游证。

导游服务是H旅行社业务的主要部分,双方完全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要求。

3.本案中,在周某实际为H旅行社提供导游劳务的情况下,H旅行社未依法与周某直接界定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也未签订劳务协议、借调协议等。证明其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或者其他用人单位的员工为其导游,故只能认定与周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按照最高法院处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现实中,导游是一个季节性很强的职业。签劳动合同对旅行社来说成本很高。此外,法律确认导游证挂靠导游服务中心这种特殊模式的存在,很多旅行社只是在旺季临时找人,使得导游与旅行社的劳动关系具有短期性、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劳动关系认定困难。笔者认为,除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外,其他为哪家旅行社提供劳动的导游,应当认定为与哪家旅行社形成劳动关系,而不论这种劳动关系的时间长短。

裁决结果: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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