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外包装上使用他人商标 是否侵权
很多朋友都有在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侵权的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擅自在外包装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侵权
甲公司称:甲公司现为“棉桃”注册商标在中国的独家所有人。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氯氰菊酯原粉和氯氰菊酯乳油(原药用于制造杀虫剂“杀敌”)的外包装上使用甲公司的“棉桃”注册商标。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A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对A公司的销售市场造成了严重的侵权,并使A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向A公司发布道歉公告,消除影响,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棉桃”标志商标在国家商标局注册。A公司Aegilops公司已依法取得该商标专用权,其权利应受中国法律保护。b .该公司南京农一厂未经EGFO许可,在与EGFO类似的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棉桃”注册商标,足以造成使用者误认。其行为侵犯了EGFO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南京农一厂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向艾格福特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并依法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赔偿数额
《最高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赔偿数额和侵权期间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侵犯商标权的案件,被侵权人可以按照侵权人受到的实际损失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除成本和税收以外的全部利润)作为赔偿数额。对于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的权利。”关于乙公司南京农一厂对甲公司集聚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集聚公司基于天津协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请求判令南京农一厂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查福德公司是在法国注册的法人,而查福德天津有限公司是查福德公司的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天津协通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是对艾福德天津有限公司销售情况进行审计的结论,不能代表被侵权的艾福德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Aegford公司根据审计报告要求赔偿。除此之外,其无法提交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属于证据不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问题并不能由被侵权人提出的损失金额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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