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公益目的使用摄影作品 是否构成侵权
很多朋友有疑问,出于公益目的使用摄影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出于公益目的使用摄影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肖某的要求:1。责令立即停止侵犯肖某《长江二桥》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在相关媒体上向肖某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下同);2.判令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及诉讼费。及理由:肖某系湖北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于2014年11月创作完成了涉案摄影作品(《长江二桥》),并对作品进行了登记。2015年7、8月间,肖某发现武昌徐东街上中百货“品茂”商场外墙LED广告屏上,未经肖某许可,将其涉案摄影作品作为广告,右下角落款为“武昌区城管委公告”。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肖某的著作权,给肖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肖某于2014年11月2日创作完成摄影作品《长江二桥》。2015年7月9日,经审查,湖北省版权局对上述作品进行了登记,并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2015年7、8月间,肖某发现自己在武昌徐东街“品茂”商场外墙广告牌上使用了摄影作品《长江二桥》。广告右下角,落款为“武昌区城管委公告”。将肖某当庭提交的摄影作品《长江二桥》与被诉广告牌中的画面进行对比,可以确认被诉广告牌中的画面是截取摄影作品《长江二桥》的主体部分而形成的,两张画面的主要内容基本相同。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肖是摄影作品《长江二桥》的作者,享有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武昌城管委在武昌徐东街“品茂”商场外墙广告牌上使用摄影作品《长江二桥》。五常市城管委的行为未取得肖的许可,侵犯了肖对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根据五常城管委的侵权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五常城管委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权利作品的种类、类似图片的许可费用标准、侵权的情节、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肖某遭受的经济损失为3000元。本案中肖支付的3000元诉讼费是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由五常市城管委承担。肖某未能证明武昌城管委的侵权行为已对其名誉或其他民事权益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故肖某要求判令消除影响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五常市城管委虽辩称涉案广告系案外人武汉瑞格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发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广告下方署名的广告主为五常市城管委,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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