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宣传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6-12 10:1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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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擅自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宣传,是否构成侵权

王说:王是摄影家协会会员,专职摄影家,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2010年2月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中国元素图片库》的署名作者。《中国元素图片库》收录的摄影作品均为王拍摄,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3月19日发布2010-L-024946第《著作权登记证书》号,声明王享有《中国元素图片库》的著作权。被告是域名为的网站的组织者,该网站的注册/许可证号为粤ICP备11086469 -1。被告网站使用的图片与王《中国元素图片库》(以下简称“涉案王权利图片”)中编号为A0576的北京天坛祈年殿图片一致,但王未允许被告使用王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为维护合法权益,王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删除涉案网站上涉嫌侵权的图片;2.在《人民日报》上公开道歉;3.赔偿王1万元;4.支付王停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370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因王粲不能提供被告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等侵权情节,在法定赔偿标准50万元以内,考虑到被告网站使用的涉案图片在该网站众多图片中所占比例较小,王某虽未能举证证明其维权的合理费用为3700元,但考虑到王某办理公证及代理律师诉讼必然产生公证费及律师费用,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王某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4000元。王主张的数额过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相反证明,署名该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第七条的规定,手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当事人提供的可以作为证据。没有相反证明的,署名作品或者产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对王某的涉案权利图片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在《中国元素图片库》刊登了王某对涉案图片享有合法著作权的著作权声明,足以证实王某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且该权利仍在保护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人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是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出版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涉案的王的权利图片已经公开发表,被告能够接触到该作品,并且王在该出版物中作出了明确的著作权声明,被告应当明知。被告网站上使用的图片是在王涉案权利图片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加工而成的。被告未经王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王对涉案摄影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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