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摄影作品为背景宣传景点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6-29 09:33金融资讯

【摄影作品背景宣传景点是否构成侵权】是很多朋友的问题。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情简介:以摄影作品为背景宣传景点,是否构成侵权

2010年10月15日,桂某称同年4月8日发现A公司在2008年3月13日第15版、3月20日第13版、4月3日第10版、4月10日第15版、4月17日第17版、5月22日第15版、6月5日第13版、6月26日第15版、7月3日第15版。9月4日第20版,9月20日第15版,9月18日第20版等等。未经其同意,以高额盈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其精心创作的摄影作品《中国第一长发姑娘漂流双溪》,严重侵犯了其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本案中,甲公司以涉案摄影作品为背景,在《江南游报》上发布花卉广告,旨在宣传双溪漂流景区,是利用涉案作品的一种方式。A公司在使用涉案作品的过程中,由于报纸广告的特点,没有署名背景图片的拍摄者姓名,其行为不同于故意删除拍摄者的签名。甲公司作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之一,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在媒体上以发布广告图片等形式使用涉案作品,无需经桂许可并支付报酬。报社B、公司A在发布涉案广告时,未对涉案摄影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报社B作为广告发布者,也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桂某未能证明报社B、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稿酬权、作品完整权及其他作品的人身权,法院不予支持桂某要求报社B、A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署名权、稿酬权、作品完整权并赔礼道歉的请求。

律师说法:是否侵犯了其作品完整权

本案中,桂某与A公司于2001年7月20日签订了《江南游报》的协议,约定桂某与A公司共享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但作品的署名权归桂某所有。后于2005年10月25日,双方在《双溪旅游公司与桂某共同起诉澳门豆捞总公司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协议》中再次确认涉案作品为双方共同著作权。虽然A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之一,有权以宣传双溪漂流景区为目的使用涉案作品,但由于署名权是作品作者表明身份的权利,也是桂某作为涉案作品作者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且桂某与A公司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有约定,因此,A公司在使用涉案作品时应注明作者姓名。 虽然涉案作品在使用涉案广告时确实在溪流、远山进行了删减,但这种极小的删减是由于涉案作品作为广告的特征需要受到报纸版面的限制,技术手段的处理并没有改变属于作品本身的结构、版面、人物等元素,也没有改变涉案作品的主旨和内涵。因此,B报社和A公司没有侵犯桂保护作品完整权。

以上是关于以摄影作品为背景的景点宣传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其他问题,你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以摄影作品为背景的景点宣传是否构成侵权?)这个问题是为了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的。希望对正在看文章!的你有所帮助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