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摄影作品 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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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摄影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是摄影家协会会员,专职摄影师,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2010年2月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中国元素图片库》的署名作者。《中国元素图片库》收录的所有摄影作品均由原告拍摄。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3月19日发布2010-L-024946第《著作权登记证书》号,称原告享有《中国元素图片库》号著作权。被告是域名为的网站的组织者,该网站的注册/许可证号为粤ICP备11086469 -1。被告网站上使用的图片与图片编号一致。原告《中国元素图片库》(以下简称“涉案原告权利图片”)中的北京天坛祈年殿A0576,但原告未允许被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删除涉案网站上涉嫌侵权的图片;2.在《人民日报》上公开道歉;3.赔偿原告1万元;4.支付原告合理费用3700元,停止侵权行为;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犯他人作品财产权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人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是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出版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涉案原告权利的图片已经公开发表,被告有权查阅该作品,且原告在该出版物中明确作出了著作权声明,被告应当知悉。被告网站上使用的图片是在原告涉案权利图片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处理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的权利。被告辩称其图片是合法从外人处获得的,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网站拥有合法使用图片的权利,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在法律上是正当的,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权利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仪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涉案原告权利的图片,是利用专业摄影器材和相关专业技能,精心构思,以特定物体为内容制作而成。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应当认定为摄影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相反证明,署名该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第七条的规定,手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当事人提供的可以作为证据。没有相反证明的,署名作品或者产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对原告的涉案权利图片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在第《中国元素图片库》号出版物上刊登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合法著作权的著作权声明,足以确认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且该权利仍在保护期内。
介绍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