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托付他人保管财物 财物丢失由谁负责
很多朋友都有疑问,口头委托他人保管的财物,损失由谁负责?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口头托付他人保管财物
郑和马是派出所工地的保安。肖某在征得郑某、马某口头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三轮电动摩托车停放在新楼前,并支付给郑某、马某人民币15元钱,该款已由郑某、马某作为生活费使用。但车钥匙没有交给郑、马保管。三天后,肖某一般下午6点停车,第二天早上8点左右开车离开。然而,第四天早上,肖某去开车时,发现车辆不见了。其实是当天早上6点左右被偷的,车辆的链条锁和车锁已经被切断。肖某向派出所报案,已成立刑事侦查,但至今未破案。肖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马某赔偿车辆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该案属于监护合同纠纷。肖某口头约定在郑某、马的监督下将车辆停放在工地空地上,并支付郑某、15元费用,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肖某未将车辆钥匙交给郑某、马某,也未约定停车期限。事实清楚,双方都同意。因为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标的物转移给保管人是必备条件。从郑某、马某为工地看守人员,未经营保管业务的情况来看,肖未将车钥匙交给郑某、马某,也未完成保管物的交付。郑某、马某未实际控制该车辆,且在随后的几天内,肖在停放、取走车辆时均无需办理相关的存还手续。肖随意停车锁车,并未将车辆控制权交给郑某、马某。虽然郑某、马某收取肖某15元费用,但郑某、马某允许肖某将车停放在他为他人看管的站点,肖某已停放4天。这15元费用可以认定为郑某、马某非法收取肖某停车费。肖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财物丢失由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为寄存人有偿或者无偿保管物品,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应寄存人的要求返还物品的合同。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监护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是因标的物转移给保管人而成立的实践合同。肖某口头要求郑某、马某看管车辆,但未将车辆钥匙交给郑某、马某。也就是说,车辆仍由肖某控制、使用、保管,保管交付尚未完成。故双方的监护合同关系并未成立,故肖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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