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与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哪个有效 违约后损失由谁承担
很多朋友有疑问(先后与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谁来承担损失),那么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就来说说吧!
案情简介:先后与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违约后谁支付违约金
2013年6月28日,原告何某与被告达成协议,原告将位于义乌的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根据被告牟阳的请求,原告与被告方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3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租金按点支付。2013年6月28日,经原告与被告杨某协商,根据被告杨某的要求,原告与方某签订的协议无效,原告与金某(杨某称其为妻子)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义乌某处的两个店面出租给被告经营。租期自2013年8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租金按年支付,约定。合同还约定,签订合同时承租人需支付定金5万元。退还保证金时不收取利息。如承租人违约,甲方将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并没收保证金。租赁期内,如承租人未能及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合同保证金,乙方应撤离该房屋。合同还规定,双方都不得违约。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前退租的,处以50万元罚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租赁房屋,被告也支付了第一年租金和第二年租金的一半,共计105万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于2014年12月24日支付第四期租金35万元,被告于2015年2月6日搬出租赁房屋。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和原告与金某签订的协议内容相同。与原告协商的均为被告杨某,实际负责人为杨某,与方某签订的租赁协议已无效。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要求三被告支付2015年1月25日至2015年2月6日的租金23013.7元,三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22万元,三被告支付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协议违约金50万元。
法院判决:三被告并非共同承租人不应支付违约金
驳回原告何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615元,由原告何负担。
律师说法:诉请自相矛盾法院判决合理
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及时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知三被告为共同承租人,故要求共同承担支付租金及违约责任。但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三被告是涉案房屋的共同承租人的事实。从原告提交的两份租赁合同来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原告及被告方、原告及被告金,合同的承租人并非三被告。原告知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履行,但原告与被告金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履行完毕。基于原告与被告金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三被告支付2015年1月25日至2015年2月6日的租金23013.7元,三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22万元,三被告支付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协议违约金5000万元。但原告与被告金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履行,原告实际履行了原告与被告金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故原告知的事实与本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矛盾,原告知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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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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