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开挖可能发生的事故|深挖基坑致施工现场坍塌,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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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卢某富无资质的施工队深挖基坑致施工现场坍塌
2014年5月,李某军将北京市西城区某医院建筑改造工程委托给卢某福个人施工队,但该施工队无建筑资质。之后,李某军让陆某福将基坑挖深用于修建地下室,该地下室的建设已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此,陆某富指派李某伦轮流负责工地的管理和指挥。此时,李某伦并未取得执业资格。施工期间,有施工人员提出施工存在隐患,但李某军、卢某富选择不采取措施继续施工。2015年1月24日凌晨3时左右,因基坑支护结构不合理、支护结构承载力不足、地下水控制不力,造成工地坍塌,造成部分道路塌陷,房屋、办公场所被毁,对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后经鉴定机构鉴定,该工地坍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835234元。案发后,李某军、卢某富、李某伦分别在家中、投案途中、工地被抓获。
公诉机关以李某军、陆某富、李某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卢某富等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卢某福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李某军、被告人陆某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卢某富深挖基坑致施工现场坍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事故罪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中,生产经营过程的范围是指制定生产计划,履行生产计划,完成生产任务。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是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4.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第三,犯罪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工作身份的职工。四。犯罪的主观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本应预见到其违反安全规定后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但由于过失,没有预见到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认为可以避免,从而造成该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综上,行为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认定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行为人委托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队对其购买的院子进行建设和改造。之后,演员请施工队队长挖深基坑、建地下室,队长指派无资质人员轮流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声称施工存在隐患,但行为人等主管指挥人员继续施工,导致工地塌陷,造成部分道路塌陷,房屋、办公室受损。经鉴定,事故直接损失人民币5835234元。行为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经施工人员提醒后继续施工的主观态度是过失。因此,行为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
人家把自家院子的建设和改造委托给一个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施工队,要求队领导建地下室,挖深基坑,但这个要求已经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施工结束后,组长指派另一个人轮流管理和监督施工现场的工作。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一度声称施工存在事故隐患,但演员和领队并未理会,继续施工。之后工地塌陷,导致部分道路塌陷,房屋和办公室受损。后经鉴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835234元。案发后,肇事者等人相继落网。首先,行为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后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生产安全关系;其次,行为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再次,行为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者和指挥者;最后,在施工人员的提醒下仍选择继续施工的行为人所持有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因此,行为人与他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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