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诈骗案例】诈骗团伙假冒警察“碰瓷”,深入解读罪名

时间 2023-08-09 10:0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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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公安通报:近日,广州荔湾警方打掉一个以“撞车”为名的诈骗团伙,抓获张某、刘等8名涉嫌“碰瓷”的诈骗团伙成员,缴获作案用汽车3辆、自行车2辆。该团伙犯罪嫌疑人故意撞车碰瓷,涂抹鳝鱼血假装受伤流血,其同伙则在电话中假扮“警察”劝说受害人私了。半年来,广州作案数十起,大部分骗钱1万-3万元不等。

团伙作案时,一般是三人一组,开车在市区转悠,寻找作案目标。当找到作案路段后,其中一人骑着自行车,伺机与违法车辆“碰瓷”,故意“碰撞”摔倒,以此向受害人索要赔偿。如果受害人不愿意赔偿或者乘车逃离,另外两个同伙会乘车拦截。“受伤”的嫌疑人会通过手机拨打“110”“报警”(其实是通讯录中其伴侣私人电话号码的代号),其同伙会在电话中冒充“警察”进行调解,暗示受害者是私人,否则会受到拖车抓捕等措施的处罚。一般受害人会因为胆子小或者接受私事省事而被骗走钱。

目前,该团伙成员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解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两罪的联系: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是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骗取的不仅包括财产(但数额不限),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属于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公私财物,侵犯了财产权,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应当根据行为的主要危害性认定该罪,从重处罚。骗取财物数额较小,但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归类为诈骗。

律师说法

该团伙采用“碰瓷”、冒充警察等手段欺骗车主,让车主在误会的情况下给所谓的赔偿费。多次作案后,累计数额达到诈骗的巨大范围,明显触犯了诈骗罪,也构成了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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