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之一)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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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在高速公路上超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
2012年3月25日13时25分,邹某驾驶其登记的汽车沿高速公路超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时,邹某突然打右方向,致使车辆撞上右侧护栏后反弹。刘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在紧急停车道行驶,造成车辆损坏、公路设施损坏,刘某受伤。公安机关认定刘与楼负事故同等责任。2012年4月19日,邹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查,后因刘起诉而终止复查。诉讼过程中,经现场勘验,发现江苏某高速公路公司管理的路段,防护网确实存在多处破损。另查明,该车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裁判:高速公路的维护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事故的发生足以证明高速公路管理处疏于检查。江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在收取机动车高速公路费后,应当提供安全的通行条件。但对破损的防护网疏于管理和维修,导致行人翻越护栏进入高速公路,对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造成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判决刘承担40%的赔偿责任,楼承担40%的赔偿责任,江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楼某、江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分别赔偿刘各项损失共计58000元、81818元、43409元。
律师说法: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
目前,司法实务界已经形成这样的共识,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案件中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应当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则和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江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在收取机动车的高速公路费后,应当提供安全的通行条件。但对破损的防护网疏于管理和维修,导致行人翻越护栏进入高速公路,对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造成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未经许可进入封闭的高速公路骑自行车,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这是事故的原因之一。但楼某措施不当,致使车辆撞上护栏后反弹撞向刘某。可见事故发生时他并没有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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