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 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时间 2023-06-06 09:45金融资讯

【二手车保单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是很多朋友的问题。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例简介:“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

2007年7月23日,案外人韩(原车主)为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苏FEW451桑塔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07年8月5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4日24时止。2007年10月9日,韩将被保险车辆过户给本案原告黄。次日,黄某驾驶该车与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骑车人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赵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当天,黄某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保单更正。同日,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审批表,同意于2007年10月11日将被保险人由韩变更为黄某。同日,黄某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家庭车险(商业险)保单更正手续,保险公司同意变更,其他条件不变。随后,黄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过户给他人为由拒绝赔付,且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更正手续,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二手车”商业保险单未及时更正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商业保险责任。封闭式商业保险不应与强制保险相提并论。他说,产权是一种带有排他性的绝对权利;债权是一种与特定相对人相对的权利。通常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特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相对特定的。商业合同的一方是投保的车主,另一方是保险公司,合同只在这两方之间有效。车主变更后,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更正,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根据新合同承担责任。如果保险合同没有被保险公司更正,由于原保险合同只对原所有人有效,原合同自然对新所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强制保险打破了原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作为法律规定的特例,而不能以特殊性演绎一般性。当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仍应坚持合同的相对性。故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交强险6万元、商业险105129.86元。

律师说法:“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其他约定的合同除外。”那么,本案事故发生前,并未依法变更合同。为什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这实质上涉及到民法中追认的法律效力。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某立即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被告接到报案,在明知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委托他人查勘。本案中,被告仍为原告办理了保险单更正手续,并在投保审批表上注明其他条件不变,应视为已评估增加的风险,同意继续承保。因此,保险合同的利益已随保险车辆的转移而转移给原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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