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对网络造谣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网上散布捏造言论,应承担何种责任?

时间 2023-07-21 10:2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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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秦某在网上编造并传播公众人物负面言论,被依法提起公诉。

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秦某利用多个新浪微博账号捏造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造成大量网民对杨等人给予负面评价。相关信息已被开发4100多次。

法院判决:犯有诽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无视国家法律,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律师说法:因严重诽谤罪被起诉。

1.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散布事实,诋毁他人的严重行为。

2.根据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将他人在信息网络上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

3.《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适用公诉程序。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四条规定,同一诽谤信息转发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诽谤多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年内多次利用互联网诽谤他人尚未处理完毕,累计计算诽谤信息被转发的实际次数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就本案而言,邹利用信息网络分别对杨等多名公民进行诽谤。其中3人的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某部门一年内诽谤杨等人,上述诽谤信息被转发的次数应累计计算。据此,秦诽谤杨等人构成诽谤罪,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因此,应当通过公诉程序追究秦志辉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向专业法律人咨询,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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