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为对方签名赊购货物,对其是否应承担责任?

时间 2023-10-03 09:34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离婚后互相代签赊购商品,应该对他们负责吗?)如果你有疑问,那就从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说吧!

一、案情简介:离婚后闫某为前妻张某在欠条上签名

2016年1月25日,原告杨的妻子杜某写了一份《欠条》的复印件。内容:共拖欠装修材料、殇帝家具、北京森宇木门、木工费,共计18298元。2013年,被告人闫某在债务人33,360,《欠条》处签上自己的名字和付款日期,并标注7月份支付一半,年底支付。此外,被告闫某还在债务人处加盖了《欠条》字样的章,注明了付款日期和付款时间。被告人闫某与张某曾是夫妻,离婚后才赊购商品。1298元的装修材料包括装修材料、木工费、沙发、茶几、电视柜、餐桌、床头、儿童柜等。被告人张将上述物品用于装修房屋。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8298元,并自欠条开出之日起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全部装修材料及家具费用付清之日止。

二、法院判决:闫某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杨与被告闫某订立的书面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张某虽与闫某离婚,与原告杨某未形成书面买卖合同关系,但赊购的商品用于装修自己的房屋,与原告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闫、张按约定连带支付原告杨家具及装修材料款18298元,并分别于2016年8月1日、2017年1月1日起,按照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4.75%支付原告贷款利率的一半,即9149元。利息应单独计算,直到相应的半个付款日为止。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闫某、张某共同支付原告杨某家具及装修材料款18298元,并分别自2016年8月1日、2017年1月1日起按年贷款基准利率4.75%支付原告一半货款即利息9149元,利息计算至相应一半货款支付完毕为止。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张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主要义务。

三、律师说法:闫某及杨某与出卖方形成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闫某签字确认向原告牟阳支付欠款18298元。谁应该支付,如何支付?

1.原告杨与被告闫形成书面买卖合同关系。

它是平等合同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本案中的《欠条》是原告杨受其妻杜委托书写的,但被告闫在《欠条》的债务人处签有姓名和付款日期,并在《欠条》的债务人处分别加盖了付款日期和付款时间,故本《欠条》为最佳写法。《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闫某未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杨某支付货款,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原告杨与被告张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事实关系是指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交易形式。事实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主义务的确定关系到事实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决定性因素,附随义务的履行不能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一般来说,主要义务的履行可以根据双方交易的主要标的的交付情况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大部分标的交付,才能视为主要标的的交付,少数标的的交付不能视为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本案中,被告张某虽未在《欠条》处签字盖章,但原告杨某已将《欠条》上书写的货物交付给被告张某并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张某已全部接受上述货物并仍在管理使用,故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已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张某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被告颜、张连带清偿所欠原告杨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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