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因离婚房屋无法过户,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律】卖方因离婚房屋无法过户,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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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卖方因离婚房屋无法过户,是否承担责任
2013年2月,李、彭、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上海市徐汇区商品房一套,总房款143万元。李在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了《不予登记告知书》号,才得知其名下的房屋因彭、起诉离婚已被法院查封,导致房屋产权被冻结,无法办理过户登记。2014年8月,李购买该商品房时未解决过户问题,无奈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求彭、返还购房款、房屋中介费、装修费并承担利息损失。同时要求彭、赔偿一年来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房屋升值损失。
法院意见:被告应返还购房款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因被告违约已被解除,给原告造成的相关损失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差价、装修费、中介费应属于法律规定的直接损失或可得利益的范畴,依法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赔偿范围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见,法律对违约损失的赔偿采取全额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对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因被告、离婚不能完全履行,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未过户至买方李名下。买方牟鹏和吴某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予解散。违约方应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前期实际发生的中介费、装修费和已支付的购房款,以及利息损失和房屋溢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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