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与婚介所商标相同 是否造成公众混淆

时间 2023-06-25 10:2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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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电视节目与婚介所商标相同,是否造成公众混淆

2009年2月16日,金某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2010年9月7日获得核准。核准的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约会服务、婚姻介绍所”。2010年,江苏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旗下的江苏卫视开播了一档名为《非诚勿扰》的电视节目,以交友交友为主题。深圳市珍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为《非诚勿扰》节目挑选相亲对象,提供广告营销服务,在深圳招募嘉宾。注册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金某以江苏电视台、珍爱网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江苏电视台频道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交友有关,但毕竟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普遍认为,两个节目之间没有具体联系,不能轻易引起公众混淆,不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如何看待本案的意义

本案涉及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的关系。由于被指侵权的《非诚勿扰》节目的火爆和人气,此案也受到广泛关注。就判断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使用、如何看待电视节目与内容主体的关系、如何判断电视节目的服务类别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判决书认为,不能把电视节目的某一形式或某一题材简单地、孤立地脱离整个节目,而是要综合考察节目的整体和主要特征,把握其行为的本质,作出合理的认定。同时,判决基于商标法的目的,以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解的可能性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标准。认为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应当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相一致,也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创新程度相称的“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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