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亿余元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对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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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回报为诱饵 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亿余元
在风险投资企业大行其道之际,“头脑灵活”的黄与李等人合谋,开办所谓的风险投资企业,吸收公众资金。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黄、李、王等人先后注册成立等9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人参与公司发起设立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1.3亿余元。
在私募基金概念如火如荼的时候,黄已经“升级”了他的吸引资金的方式。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黄纠集张某在上海成为利德豪企业,在天津注册德厚基金公司。以招募私募基金为名,签订协议,承诺8.4%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4800多万元。
案发时,黄某等人筹集的资金除部分返利、返还投资款和投资款外,大部分用于炒股、提现、借贷及购买房产和个人消费,并被挥霍一空,造成参与人员经济损失8500余万元。2010年12月,黄被上海市一中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万元。李和王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注册为股份制公司的创投企业 投资者人数不应超过200人
私募基金是向特定人或200人以下的不特定人募集资金,运作方式为股权投资。主要投资未上市公司的股份,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出售股份获利。黄牵头成立了公司等多家非实体企业,自称是风险投资企业。但其实际投资范围与风险投资无关,只是披上了股权投资基金的漂亮外衣,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在业内人士看来,黄案恰恰反映了目前草根PE的普遍做法,即在一个地方注册资金,在另一个地方融资,从而有效规避监管。实际上,根据《公司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注册为股份公司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人不得超过200人,个人投资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都是高风险行业,投资者在投资风险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基金时要谨慎,不要被高收益所蒙蔽。尤其是对于老年人来说,多年紧缩留下的养老金和积蓄才是安度晚年的保障,不应该用于高风险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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