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包装上使用他人画作 是否侵犯著作权

时间 2023-06-25 10:1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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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在包装上使用他人画作,是否侵犯著作权

原告李诉称,原告李创作的《和谐十二》作品于2009年8月在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蜡染艺术》书》中发表。李曾将涉案作品(蜡染除外)的使用权转让给原告邓,由邓维护作品的产权。被告A公司为促销目的,擅自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上述李的绘画作品。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李的署名权和邓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邓侵犯著作权的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停止使用涉案设计,并销毁涉案包装盒及产品画册;被告因发表侵犯李作品人身权的言论而道歉。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多年从事蜡染艺术设计与创作,曾被文化部授予“中国十大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2009年8月,他的《和谐十二》作品在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蜡染艺术》一书中发表。作品借鉴了传统蜡染艺术的自然图案和几何图案的特点,颜色以靛蓝色为主,描绘了一幅花鸟共存的和谐画面。但这部作品对鸟的造型进行了补充,丰富了鸟的眼睛和嘴巴的线条,使鸟的图形更加生动,并将作者个人的独创性融入到鸟的脖子和羽毛中,使鸟的图形更加生动。中间的铜鼓图案也融入了作者自己的想法,有别于传统的蜡染艺术图案。2010年8月1日,原告李与原告邓签订《作品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李将涉案作品(蜡染除外)的使用权转让给邓,邓在转让的权利范围内维护作品的财产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项所说的艺术作品,是指具有独特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等。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手段构成,其中绘画主要是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在包装说明中使用他人画作符合侵权的客观条件。同时,经仔细比对,贵州辣子鸡等涉案产品的包装礼盒、产品说明书上使用的花鸟图案与涉案《和谐十二》画在结构造型、线条的选取和排列等方面均相同,但图案的底色和线条的颜色略有差异。通过观察整体效果,图案底色和线条颜色的差异只是侵权的幌子,并不是原创的智力劳动。第三人主张甲公司产品包装礼盒、产品说明书中设计使用的作品创作于2006年,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创作了该作品。而李的涉案作品发表于2009年的《蜡染艺术》一书中,书中的绘画直接注明了作品的创作日期为2003年,因此可以认定李的涉案作品是最早创作出版的。甲公司在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前,李发表了《和谐十二》涉案作品,甲公司对原告作品有接触权。据此,可以认定第三人有抄袭李涉案作品的故意。A公司在涉案产品包装礼盒、产品说明书的制作和销售中部分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侵犯了他人复制涉案绘画、美术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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