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组件外观有相似之处 能否证明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6-25 10:0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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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产品组件外观有相似之处,能否证明构成侵权

A公司长期致力于新型金属玩具的研究,多次申请各种专利。A公司的产品因外观新颖、结构独特合理而畅销国内外。2014年1月21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型号(B11109)”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同年7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201430012。徐将该专利许可给A公司使用,A公司经调查发现,新航路玩具厂在阿里巴巴网上商店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前述专利权,A公司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了公证。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商为新航路玩具厂,包装上标注的“新航路”商标是新航路玩具厂经营者陈木胜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将该产品的外观与A公司的专利进行对比,两者构成近似。对于前述纠纷,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认定新航玩具厂构成侵权,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甲公司享有的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诉讼过程中,甲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判令新航玩具厂赔偿甲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徐某是名称为“型号(B1110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43001 2,仍处于有效状态,故徐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专利权人徐以独占实施的方式许可甲公司实施本案专利,甲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本案提起诉讼。从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公告的图片来看,该专利包含多部件设计,但其多个部件并非独立产品,而是一个立体玩具模型,只有拼接后才能组装。因此,本案中的设计是由多个组件组成的组件产品的设计;根据使用状态参考图,结合各部件的装配过程和装配后成品的分析,本案设计各部件之间的装配关系是唯一的。因此,本案中的外观设计专利是仅有装配关系的部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一般来说,只有装配关系的部件产品的设计要与组合状态下的整体设计进行比较。但本案的设计是基于著名建筑帝国大厦的外观,因此本案设计的设计内容体现在各部件的形状、图案和数量上。因此,此机箱的设计应保护组装好的成品及其图中所示的多个组件。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相似

本案被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均为玩具,属于同一类产品,可以进行相同或者近似外观设计的比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专利外观设计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在确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为基础进行综合判断;不考虑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和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产品材料和内部结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采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外观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确定产品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对比被控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二者均由11种不同设计的构件组成,均为片状,组装成品均为三维模型,均为帝国大厦形状。通过对11种不同设计的部件进行对比,发现被控侵权产品的每个部件与专利设计的相应部件具有相同的形状,两者的相应部件上的图案的设计和图案的排列也相同。两者的区别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组件2上有一个英文的“EMPIRESTATEBUILDING”设计,而该专利没有该设计。组装玩具产品一般由不同部件组成。对于该领域的普通消费者来说,他们会主要关注零件的数量、各零件具体设计的变化以及成品的整体形状。通过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发现被控侵权产品的部件、形状和图案与本案专利设计相同,被控侵权产品部件组装后的成品整体形状与本案专利设计相同。它们之间只是在个别组件的设计上有细微的差别,所以很难认为它们之间在各个组件和成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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