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后他人拒不搬出 是否影响购买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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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购买房屋后他人拒不搬出,是否影响购买者使用
2004年11月12日,王某从泰安建行营业部购买了曲阜市1号圣都商城A座10号、11号、14号、15号、16号商业用房,并取得了曲城字第040078号产权证,2004年12月10日,葛某向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王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曲阜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2005)曲兴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决定撤销曲阜市人民***为王颁发的曲城字第040078号房屋所有权证中A区某号部分;2005年9月13日,王某以葛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葛某腾退其非法占用的盛都商城A区房屋一套,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58614元。
法院判决:应当予以支持
王于2004年11月12日购买了曲阜市1号圣都商城A区10号、11号、14号、15号、16号商品房,并取得曲成字第040078号产权证,是A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葛辩称,其于1998年7月7日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A区房屋,但该购买行为发生在泰安中院查封期间。甲公司明知法院查封不允许,恶意处分法院查封的财产,属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故王要求葛立即腾空圣都商城A区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葛在明知王某已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仍对该房屋进行占有和使用,并拒绝迁出,致使王某无法行使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影响了王某的收入。故王要求葛某赔偿经济损失,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看待本案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本案中,王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葛某继续占有涉案房屋,拒不退出,并以无法控制涉案房屋并造成损失为由,主张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王某主张葛某侵权是由于王某取得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曲成字第040078号”产权证,成为该房产的合法产权人。泰安建行营业部对涉案房屋的收购已失去法律依据,而王当时刚刚从泰安建行营业部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关于撤销曲城字第040078号第040079号房屋权属登记及证书的决定》是由。确认葛某与A公司于1998年7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A公司协助葛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1年8月10日,葛某取得盛都商城A区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为曲成字第01017326号,因葛某已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而王某的涉案产权证已被撤销,王某起诉葛某侵权的法律依据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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