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盗版书侵权赔偿案例>销售盗版书,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时间 2023-07-02 10:0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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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为牟利销售盗版书

2013年底至2015年3月,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书店销售侵权图书牟利。2015年3月2日,相关部门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非法经营盗版图书。同月4日,有关部门在胡存放盗版图书的仓库中查获图书43507册。经鉴定,40152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法院判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他的行为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律师说法:以谋利为目的销售盗版图书,数额较大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制作或者出售假冒他人签名的美术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复制总数在五百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复制数量在2500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本案中,胡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出版物,其销售行为属于发行行为,仓库内存有4万余件存货。胡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但由于有关部门及时发现胡的违法行为,侵犯著作权罪未既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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